一、总则
(一)引黄济津是一项应急工程、应急措施。目的是为了解决因严重干旱造成的天津缺 水问题。引黄济津事关数百万人饮水安危,沿途各省(市)要按照中央“三讲”要求,顾全
大局,鼎力协作,认真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将黄河水按时、保质、保量送到天津。 天津市要进一步加强用水管理,充分挖掘节水潜力,珍惜每一滴水,做好水质保护。
(二)引黄济津工作由水利部负责。沿线各省(市)实行分级、分段、分部门负责制和 主管领导负责制。
(三)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引黄济津应急调水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黄河水利 委员会负责引黄济津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二、工程建设
(一)建设项目
1、山东省完成陶城铺引水工程、按海委下达的数量完成沉沙池及输水渠泥沙清淤、输 水渠道衬砌及堤防加高加固、王堤口等建筑物加高维修、输水渠桥梁抬高维修、口门封堵及
治污工程建设。
2、河北省完成清南连渠(22公里)扩挖、清临渠清淤复堤、输水沿线穿堤及跨河建筑 物加固维修、口门封堵、导污以及输水后渠道泥沙清淤等工作,同时将清凉江段的留名府退
水闸和南运河的捷地电站闸设置为安全口门。
3、天津市完成北大港水库排咸闸、输水渠道清淤清障、堤防复堤、口门封堵及建筑物 加固维修工作。
4、黄委完成位山、陶城铺渠首闸前后清淤及其维修养护等工作。
5、海委完成临清引黄穿卫枢纽清淤、独流减河进洪闸上挡水埝修筑、西河闸上下游河 道清淤及其工程维修工作,同时将临清入卫闸设置为安全口门。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由海委部署。
(二)工程施工
有关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完成日期为10月10日。 开工所需工程经费暂由各单位垫付。
(三)工程验收
沉沙池及渠道清淤、重点渠道扩挖、重点口门封堵、导污及输水控制骨干工程由海委负 责组织验收。位山间前后的清淤、工程维修和保暖、输水设施的安装由黄委负责组织验收。
一般建筑物加固维修、口门封堵等工程,由项目所在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验 收。输水前的验收工作在10月15日以前完成,验收情况报海委。
三、输水管理
(一)黄河水量调配及位山、陶城铺闸引水 黄委做好黄河水量的调配工作,保证10月15日至2001年2月28日位山(陶城铺)渠
首日均引水流量100立方米/秒。输水期间,引水流量可视渠道或引黄穿枢纽的过水能力作 适当调整。
(二)引水规模与泥沙处理 山东省做好引黄泥沙处理工作,保证临清引黄穿卫枢纽出口处含沙量小于2公斤/立方
米,日均流量80立方米/秒,输水量8.5亿立方米。河北省负责引黄穿卫枢纽出口以下至 天津九宣闸的输水工作,保证进入天津九宣闸的日均流量50立方米/秒,输水量不少于4亿立方米。天津市负责本市境内接水、输水及蓄水等工作。
(三)水量、水质监测
引黄济津沿线设4个监测站(位山或陶城铺引黄渠首闸下、临清引黄穿卫枢纽出口、代 庄引水闸下、天津市九宣闸下)和6个监测断面(位山引黄渠首闸下、陶城铺引黄渠首闸下、
临清引黄穿卫枢纽出口、代庄引水闸下、天津市南运河及九宣闸下)。其中位山(陶城铺) 引黄渠首监测站由黄委负责,山东省和海委派员参加;临清引黄穿卫枢纽出口监测站由河北
省负责,山东省和海委派员参加;代庄引水闸下监测站由河北省负责,海委派员参加;天津 市九宣闸监测站由天津市负责,河北省和海委派员参加。黄委、海委每日10时将位山闸(陶
城铺闸)、引黄穿卫枢纽出口、代庄引水闸下和九宣闸四处监测站上日8时至当日8时日均 流量报国家防办。沿线各省(市)可根据需要,布设各自境内的监测站,并按有关规范、规
定设置水文观测断面。各主要站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流量、含沙量、水质等,观测数据要及 时上报国家防办、海委、黄委。
(四)沿途护水
鲁、冀、津三省(市)在做好引黄沿线引水涵、闸、泵站口门封堵的同时,认真组织力 量沿线巡查,主要口门由专人看管,防止跑水、漏水、制止抢水、偷水,严禁沿途截水,保
证按时、按量将黄河水送到天津市。
(五)污水导流、处理
各省(市)要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强化引黄济津输水监督、管理,严禁向输水河(渠) 道内排放污水。
(六)海委根据实际需要和输水情况实时水量调度,各省(市)要积极支持,服从统一 调度。
四、经费管理
(一)引黄济津所需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收水单位(天津、河北)承担的经费;一 是中央支持的经费。其概算由水利部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审查后的概算,其中中央支持的工
程建设投资由水利部规计司报国家计委核定,由海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渠道拨付和管 理;管理费由水利部经调司报财政部核定,资金运行由海委拨付和管理。天津、河北按已确
定承担的经费各自分两次拨付海委(2000年9月30日前拨付二分之一,2001年3月底前拨 付二分之一),此项经费也由海委运作管理。
(二)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的引黄济津应急调水工程费和管理费实行包干使用。
(三)引黄济津各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使用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做出财务决算报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